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,凡学校执行相关事务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,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。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、学术平等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学术质量;应当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校科学发展。
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:
(一)审议学科、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,以及科学研究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的重大政策与措施;
(二)审议学科、专业设置方案;
(三)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,交叉学科、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、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;
(四)审定教学科研成果、人才培养质量和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;
(五)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,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、教学计划方案、招生的标准与办法;
(六)审定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职务聘任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与办法;
(七)审议有关规范学校学术评价、争议处理规则,学术道德规范的重要事项;
(八)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,学术分委员会章程;
(九)评定学校教学、科学研究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和奖励;
(十)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、名誉(客座)教授聘任人选、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、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提出咨询意见;
(十一)对自主设立各类学术、科研基金、科研项目以及教学、科研奖项等提出咨询意见;
(十二)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、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;
(十三)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、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;
(十四)对教学、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;
(十五)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、赴境外办学,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;
(十六)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、裁决学术纠纷;
(十七)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。